问题 | 离婚后能否要求取得孩子抚养权? |
释义 | 离婚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对子女的抚养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支持变更子女抚养权的条件包括:一方因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抚养子女;一方不尽抚养义务、虐待或对子女有不利影响;十周岁以上子女愿意与另一方生活;其他正当理由。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流程包括递交诉状、答辩、开庭审理、调查阶段、法庭辩论、判决宣告。 法律分析 如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离婚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对子女的抚养权。根据《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的规定,如果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只要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一、起诉变更抚养权的流程是什么? 1、递交诉讼状 2、法院经审查受理后将起诉书副本送达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法院在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辩状,不影响审理; 4、决定开庭审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并公告; 5、法庭调查阶段包括: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 6、法庭辩论包括: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7、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8、判决宣告。 结语 离婚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对子女的抚养权,但变更抚养权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满足上述条件之一,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另外,如果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并且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也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若需要起诉变更抚养权,流程包括递交诉讼状、法院审查受理并送达被告、被告提交答辩状、决定开庭审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判决宣告等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 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三节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五十二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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