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当事人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二条 订立电子合同,根据标的物不同以及采用的交付方式不同,其具体的交付时间也不同,具体的是: (1)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2)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3)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4)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