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承揽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
释义 | 承揽合同的主体是承揽人和定作人,承揽人是指承揽合同中完成特点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并取得相应报酬的人。定作人是指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相应报酬的人。承揽合同的本旨在于承揽人完成约定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以其获取承揽工作之利为对价的合同。同时承揽工作须满足定作人要求、符合其利益。承揽合同源自罗马法中的租赁合同,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看,承揽合同具有如下要素:第一,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第二,承揽人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第三,定作人向承揽人给付报酬。 1.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目的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的目的是获得一定的工作成果,并不仅仅是获得承揽人所提供的劳务本身。承揽人仅提供劳务不意味着义务的完成,必须交付特定的工作成果,将其劳务凝结为一定的工作成果、一定的物,并将之交付给定作人,承揽合同目的才能真正实现。这一特征决定了承揽与雇佣、服务等单纯提供劳务的合同相区别。 2.承揽合同的标的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指应定作人要求,由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在合同订立时是不存在的,而必须通过承揽人的承揽行为来完成。无论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都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满足定作人在合同订立时的合同目的。进一步理解标的特定性:一是工作要求通常具有特定性,因是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完成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有赖于特定承揽人的设备、技能、劳力等完成;二是工作成果属于定作人所有,在提供劳务形成工作成果之后,承揽人通过交付将工作成果所有权归于定作人。如果承揽人完成一定的工作成果,目的是自己取得所有权,则性质上不属于承揽合同。 3.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 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选择与某一承揽人订立合同,是基于对特定承揽人设备、技能、劳力等信赖。因而,一方面,承揽人一般必须凭借自身的设备、技能、劳力等完成工作成果并对此承担风险。如果定作人丧失了对承揽人的信赖,定作人对承揽合同享有任意解除权。另一方面,承揽人对承揽的工作具有独立性,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能、劳力等完成工作,不受定作人指挥或管理,承揽人即使经过定作人同意将承揽的主要工作的一部分转由第三人完成的,承揽人对第三人的工作也向定作人承担责任。 4.承揽合同属于诺成、有偿、双务、不要式合同 因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故为诺成合同;无须采用特定形式,因此,为不要式合同;合同成立后,承揽人负有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而定作人则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且该两项义务立于对价关系,故为双务合同。同时,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必须为工作成果支付报酬,因此,承揽合同必须是有偿的。如果约定为无偿,则合同不是承揽合同,有可能属于以劳务为内容的赠与合同或无偿委托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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