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侦查完的案件是不是一定要被起诉? |
释义 | 1、检察院对公安局侦查完的案件是不是一定会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收到起诉意见书后,指定检察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二)起诉意见书以及案卷材料是否齐备;案卷装订、移送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和规定,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是否单独装订成卷等; (三)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是否随案移送,移送的实物与物品清单是否相符; (四)犯罪嫌疑人是否在案以及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2、侦查完的案件是不是一定要被起诉? 法律规定有集中情况不起诉: (1)法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2)酌定不起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证据不足不起诉: 人民检察院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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