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所得税是当月申报上月的吗 |
释义 | 一、个人所得税是当月申报上月的税。个税是当月申报,依法个人工资薪金所得收入超过起征点(扣除三险一金后大于2000),取得收入需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由发放工资的单位代缴代扣申报,所以单位需在发放工资前代扣。如果单位在本月发放当月工资,则扣除的个人所得税是当月的。如果单位在本月发放上月工资,本月工资下月发放,则扣除的个人所得税是上月的。 二、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走,一般是下月初申报上月的。纳税人可以采取多种灵活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如可以在地税机关的网站上进行申报,可以邮寄申报,也可以直接到地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进行申报,或者采取符合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方式申报。 每月申报的个税是上一个月实际发放的所有收入合计计算出的个税,个税的计算有一个原则,即发放了才计税,不发放不计税。代扣代缴的一般是次月申报上月的,如果是去税局代开发票的话,是当月扣当月的。咱们日常工资和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基本是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比如8月发的工资,会计是9月初对8月的工资进项申报。所以年终奖之类的很容易成为次年的综合所得。 三、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定行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款,按月计征,自年度终了30日之内,合计其全年工资、薪金所得,再按12个月平均并计算实际应纳的税款,多退少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 (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 (二)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 (三)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 (四)取得境外所得; (五)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 (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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