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拆分为债券部分与股票部分,其特点就显而易见。 首先,其体现为债性。 发行人必须每年固定地支付给债券持有人利息,到期后如果持有人不去转股,企业需要还本付息。 其次,其体现为股性。 转债持有人有权按事先契约规定的转换比例,把可转债转换成相应数量的基础股票。当然,这种转换对转债持有人来说是一种权利而非义务,当持有人认为转股有利时才实施,因此,这实际相当于一个认股期权,而一旦转股,则可转债契约生命就结束,持有者将无法再享受每年的利息和到期偿还本金的权利。 因此,有人将可转换公司债券总结为:一种企业债与一批期权打包捆绑形成的一种创新金融衍生产品。 而正是可转换公司债券这种股债捆绑设计加上灵活的条款,为投融资双方提供了巨大的调整弹性和选择空间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健全、运行良好,符合下列规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够依法有效履行职责; (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够有效保证公司运行的效率、合法合规性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能够忠实和勤勉地履行职务,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且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能够自主经营管理; (五)近十二个月内不存在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