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情简介】 小张婚前全款购买一套房子,买房后和小王结婚。婚后第二年,小张答应小王在房本上加上小王的名字,二人共有这套房子,为了显示真诚,双方还签了协议,但是因为工作较忙,一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又过了两年,二人感情越来越不好,经常吵架,小王为了离婚的时候分割房子有保障,要求小张配合自己去做过户,但是小张却拒绝配合登记。如果小张和小王离婚,小王可以主张对这套房子进行分割吗? 【律师解答】 该房产是小张婚前全款购买,是属于小张的个人婚前财产,虽然双方有婚内约定,但该约定的性质属于赠与,如果该房产没有完成登记,可以任意撤销,房子仍属于小张一人,离婚不能进行分割。 夫妻一方想将个人所有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有所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即使签订了协议,协议也并没有导致物权变动的效力,还应该及时进行变更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