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消防事故量刑标准有何规定 |
释义 | 消防责任事故罪(刑法第139条),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消防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消防事故罪与一般消防事故的界限,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消防责任事故罪,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而一般消防事故,虽然发生了事故,造成了一定危害后果,但未达到严重程度,故不构成犯罪。 一、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故意犯罪吗 1、故意犯罪就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事件,因而构成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2、消防责任事故罪,是指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二、消防事故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 消防事故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如果单位的负责人或有关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致使发生火灾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属于法条竞合,按照本法第397条第1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应以特别法条即本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说,对犯罪行为人应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论处,而不应以玩忽职守罪论处。 犯消防事故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成多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巨大损失。具体确定犯罪行为人的具体刑罚时,还可考虑以下因素: (1)犯罪行为人的一贯表现; (2)行为人是否多次违反消防管理法规,是否经消防监督机构多次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多次拒绝执行; (3)犯罪后的表现,如有无自首、立功表现,犯罪后是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防止危害结果的扩大,是否为逃避罪责而破坏、伪造现场; (4)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5)严重后果的具体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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