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罪名属于贪污贿赂罪 |
释义 |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袭人员或国有单位实施的贪污、受贿等侵犯国家廉政建设制度,以及与贪污、受贿犯罪密切相关的侵犯职务廉洁性的行为。具体可以分为三类: (一)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非法占有、使用、私分国有财物或公共财物的犯罪。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款物罪。 (二)就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事项,实施的提供、介绍、非法收受或者索取公私财物的犯罪。包括:个人受贿罪、斡旋受贿罪、单位受贿罪、个人行贿罪、个人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单位行贿罪、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介绍贿赂罪。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不明和隐瞒境外存款的犯罪。包括: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不申报罪。 一、受贿与受贿罪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行贿罪受贿罪的区别: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行贿罪受贿罪的联系: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 二、生态办主任受贿受贿怎么处理 生态办主任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涉嫌构成受贿罪,受贿罪的成立条件为: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3.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李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社会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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