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客体不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体为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而非法搜查罪的客体为他人的人身权利和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比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体多一个人身权利。 2.犯罪对象不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对象为他人的住宅,即供人居住和生活的场所,其范围,有院墙的以院墙为界,没有院墙的或者公寓楼群应以居室为界。而非法搜查罪的对象是他人的人身和住宅,人身包括其身体和着装,住宅的范围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住宅范围。 3.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第一,非法侵入住宅罪规制的是侵入住宅的行为;非法搜查罪规制的是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住宅的行为。第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非法性体现在没有合法根据未经允许进入他人住宅或虽经许可或有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后,经要求退出无故拒不退出。而非法搜查罪则表现为没有搜查权的人或者有搜查权的人滥用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进行的搜查。 4.行为方式不同。 非法侵入住宅罪则既可由积极侵入的作为形式构成,也可以“拒不退出”的不作为的形式构成;而非法搜查罪只能以作为形式构成。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