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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为争夺抚养权擅自“藏匿”9岁女儿且女儿选择由其方抚养生活
释义
    #抚养权#
    基本案情:
    李XX(女方)与莫XX(男方)于2011年在新西兰国登记结婚,于 2021年在新西兰离婚,婚内于2012年生育大女儿(新西兰国籍),于2017 年生育小女儿(新西兰国籍)。大女儿自小在莫XX及爷爷奶奶身边长大,小女儿在李XX身边携带抚养。李XX于2021年10月8日提起抚养权纠纷诉讼,案号为(2021)粤0604民初36101号,因证据涉及域外未办理完毕公证认证手续李XX遂撤回起诉,但该案中通过两次开庭,双方就孩子抚养探视等问题已经达成一致口头协议。此后莫XX对李XX前来探视大女儿一直是开放和不设防备的心态,但李XX为了争夺大女儿抚养权,在2022年7月18日就抚养问题再次起诉法院后,于2022年7月25日来到莫某家谎称带大女儿出去吃个面就送回来为由,直接将大女儿擅自带走藏匿,也未让大女儿与莫XX进行任何沟通和联系,致使莫某对大女儿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心理状态一无所知,大女儿学习作业、培训兴趣班均陷入停滞和未完成的状态。且在诉讼中,9岁大女儿在庭审中表达日后希望和母亲李XX及妹妹共同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
    大女儿及二女儿系新西兰国籍,本案属于本案属涉外抚养纠纷。因原告、被告、大女儿、二女儿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生活满一年以上,因此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在决定子女随父母哪一方生活时,应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同时,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进行审查。首先,大女儿已年满 9 周岁,其自年幼时起随祖父母共同生活较多。小女儿尚未满 5 周岁,且其长期由母亲李XX直接携带抚养生活。两个孩子的生活状态、环境已相
    当稳定,改变生活环境可能会对子女健康成长不利。经综合考虑经济因素、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家长责任,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辨识能力等因素,认定应由李XX直接携带抚养小女儿,莫XX直接携带抚养大女儿。
    典型意义:
    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问题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出发。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经具备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可以根据自己的认知能力判断究竟是随父还是随母生活对自己更为有利。原则上法院应当尊重子女的选择,但是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认知能力终究是有限的,如果其所做的选择对其成长不利,法院也可以做出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判决。未成年子女的意愿是衡量是否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重要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本案中,虽然大女儿已年满八周岁,且选择跟随母亲李XX共同生活,但未成年子女认知有限,其本人意愿对抚养权归属并不具有决定性因素,本案法院结合双方的经济因素、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家长责任,以及未成年子女的辨识能力等因素,判决大女儿由父亲莫XX抚养更加有利于大女儿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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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4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