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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税控盘丢失税务局处罚依据
释义
    一,税控盘丢失税务局处罚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01年4月30日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开始之日起计算。
    二,税盘丢失了的处理如下:
    1、当事人到公安机关报失或报案,并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税务局先停止该税控盘的使用。若纳税人在报失或者报案前不知道金税盘、税控盘编号,可到维护单位或办税服务厅查询金税盘编号;
    2、当事人到市级以上报刊刊登遗失声明,一定要留存好报样、报社发票;
    3、办税服务厅走“防伪税控设备丢失补办申请”流程,所需材料:
    (1)携带报样原件及复印件;
    (2)报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报失或报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发票及税控设备被盗、遗失报告审批表》;
    (5)《补办税控专用设备申请审核表》;
    (6)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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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6 19:3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