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居住证待签注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签注手续、延续居住证有效期的行为,相关规定如下: 1、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2、持证人应当在届满1年前30日内到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办理签注手续,持证人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补办后恢复使用功能。 办理居住证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2、居住证明: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 3、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 4、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 5、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6、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