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工商局抓到的是罚款,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金额是非法经营额的3倍以下;非法经营金额不能计算的,罚款金额10万元以下。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补充:《质量法》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以上行为属于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同时冒用他人称也是侵犯他人名称权的行为。对于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除可以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责令生产者、销售者停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非法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工厂名称、工厂地址的产品被没收;并处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价值等值以下的罚款,具体金额由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决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生产者、销售者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工厂名称、地址,生产销售的产品数量大或者次数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吊销其营业执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