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律师:劳动者索要工资、补偿金等最后一招! |
释义 | 裁判要旨: 根据破产法的规定,除破产费用和担保物权外,企业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优先于公司其他的债权受偿。也就是说,通过法院执行无果,公司资不抵债,但还有一部分财产的情况下,作为劳动者可以考虑申请公司破产达到实现劳动债权的目的。 裁判文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1破申**号 申请人:赵**,男,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冀州市。 委托代理人:张雨,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 2021年12月27日,赵**以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停止经营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及利息,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沈阳**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召开了听证会,申请人赵**的委托代理人张雨,被申请人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参加了听证会。 本院查明:沈阳**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4月25日,系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范围为商标胶、热熔胶、胶黏剂、润滑剂研发、制造、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等。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2200万元人民币。2020年6月停产至今,拖欠职工债权、对外欠款无法清偿。沈阳**股份有限公司拖欠申请人赵**工资47万余元,经仲裁裁决后,赵**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程序中穷极财产查控措施,仍未能执行到位,沈阳**股份有限公司对赵**破产申请未提出异议,同意赵**的申请。 本院认为,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系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破产能力,依法能够适用破产程序。赵**作为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有权申请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机关为沈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本院依法具有管辖权。沈阳**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赵**申请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赵**对沈阳**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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