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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第三人如何参与诉讼?
释义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一、非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吗
    非合同当事人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起诉的主体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果第三人认为自己对诉讼的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主张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
    二、行政复议参加人主要包括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行政复议参加人主要包括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那么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参加行政复议程序。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那么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如果是与是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第三人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三、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征是
    (1)诉讼主体具有涉外性。即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告或第三人)中有外国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人;第三人虽未起诉,但也同样是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参加到诉讼中来的有利害关系的人,他们都处于当事人的地位。原告和第三人中,至少有一方是外国人,方能构成涉外诉讼,这也是涉外行政诉讼最基本的特征。这里所说的外国人,包括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国籍不明的人以及外国企业、外国组织等。关于,当事人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居民和组织的行政诉讼不属于涉外行政诉讼,但考虑到这三个地区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到他们的行政诉讼案件时,应参照涉外行政诉讼的规定办理。
    (2)诉讼发生的地点具有特定性。有外国当事人参加的涉外行政诉讼,必须是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并向我国法院起诉的,方可称之为涉外行政诉讼。所以,构成涉外行政诉讼,还有两个重要的前提条件:第一,必须是在我国领域内,由我国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我国主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的行为;第二,外国的当事人到我国法院起诉(原告)或参加到诉讼中来(第三人)。以上两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构成涉外行政诉讼。
    (3)诉讼程序的特殊性。第十章对涉外行政诉讼的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专门规定。如涉外行政诉讼应当遵循“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在法律适用上若我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的,除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外应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外国人委托律师只能委托中国律师等。但是,涉外行政诉讼程序是根据涉外案件的特点制定的,具有“补充性”特点,它和行政诉讼法的其他规定的关系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因此,在涉外行政诉讼中,除适用涉外行政诉讼的特别规定外,还需要适用行政诉讼程序的一般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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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22:5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