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如果你是要求赔偿的一方,当然是单位的责任,因为经办人和审核人都是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有所代表的单位承担。 2,如果你是经办人或是审核人,单位要你承担责任,那么要看你们的过错了。当然手签的效力最强,责任是不好推卸的。私章如果有证据证明是被别人私用,那责任就很小了,打印的名字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单位的单子都是象如上的说法,都是那样做的,并盖有单位公章,你没有没有审核上的过失,并且所从事的工作不违法。那就由单位承担责任。你没有过错。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