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缔约过失责任不要求合同成立,要求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同时需具有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行为必须与对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法律分析 缔约过失责任不要求合同成立,要求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具有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且行为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缔约过失责任不要求合同成立,但要求一方缔约人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此外,该行为还必须涉及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并给对方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违约行为与对方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必须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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