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形式有哪些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十条 【处罚种类】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有: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责令停产整顿; (四)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五)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 (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二、环境行政处罚适用条件有什么 环境行政处罚适用应具备下列条件: 其一,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条件,是作为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的客观存在。 其二,环境行政处罚的主体条件,即处罚必须由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适格主体实施。 其三,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条件,是存在违反环境行政法律规范的相对人的存在,且该违法相对人须具备相应的法定责任能力。 其四,环境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条件,是对违法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超过法定追责时效的,不得对违法者适用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此,我国行政处罚责任的一般追究时效为2年,其他法律可以规定特别追责时效。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的时效为6个月。根据法律规定,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