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在招聘时收培训费是不合法的行为。如果用人单位以交培训费为理由要求入职,劳动者可拒绝交纳,已缴纳的可要求退还,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或者提起仲裁。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