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协议的婚后房产是怎么写的 |
释义 | 一、离婚协议的婚后房产是怎么写的 离婚房产过户办理程序其实是简单的,就夫妻双方先前达成的协议,带齐相关证件到房产局进行办理即可。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协议书中无孩子怎么写 离婚协议书无孩子的,一般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2、共同财产的分割(归各方的数量和价值并附清单); 3、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4、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5、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6、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7、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盖章或手印); 8、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由于书写时夫妻双方并未生育,因此在书写离婚协议书(无孩子)时就不存在约定孩子归谁,及孩子抚养费的问题。;男方:彭XX,汉族,生于1979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女方:李XX,汉族,生于1988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男、女双方于2008年XX月XX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男女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双方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协议如下: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二、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三、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四、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五、夫妻双方不存在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情况。六、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持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一份,自双方签字后生效。男方:女方:年月日年月日离婚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离婚协议书无孩子的情况)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并不意味着当事人解除了法律关系,因为对于人身关系的解除还需要行政确认程序,也就是必须经国民政局的离婚登记程序。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三、离婚协议中,有胎儿怎么写 离婚协议有胎儿的写法: 1、男女双方的基本信息; 2、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3、子女的抚养:双方有一未出生的儿子/女儿,离婚后儿子/女儿随男方/女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 4、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5、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 6、落款。 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四、遗嘱中房产继承怎么写 (1)立遗嘱人的姓名、年龄、性别等; (2)立遗嘱人的家庭情况; (3)订立遗嘱的原因; (4)财产所有权的证明; (5)处分财产的种类、名称、数量和所在地等; (6)遗嘱受理人姓名、性别、年龄等; (7)对财产及其事务的处理意见; (8)遗嘱的份数、保留以及是否有执行人执行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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