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越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予以追认。经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行为,应以民事的方式作出。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同样对于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被代理人有权予以追认。经追认后,该合同有效。如果被代理人拒绝追认,或在法定期限内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 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行为人承担,被代理人的追认行为,应以民事的方式作出。如果被代理人不做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前述两类合同中相对人有催告权,可以在一个月内催告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追认合同,善意相对人还有撤销权。在权利人追认前,可以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撤销合同。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后有效。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的处分权的,该合同也有效。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追认行为不应产生合同的第二个生效时间;第三,该方案能公平地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