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请问法律规定的三级伤残标准是什么
释义
    1、精神病性症状表现为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生活自理能力者;
    3、重度癫痫;
    4、偏瘫肌力3级;
    5、截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7、中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8、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等具有两项及两项以上者;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11、一手缺失,另一手拇指缺失;
    12、双手拇、食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3、一侧肘上缺失;
    14、一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拇指对掌功能丧失;
    15、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一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伸屈活动达不到0°~9°者;
    16、一侧髋、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7、非同侧腕上、踝上缺失;
    1s、非同侧上、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半径≤10°、;
    20、双眼矫正视力30cm2(注:同上、;
    27、舌缺损>全舌的2/3;
    28、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成形术;
    29、一侧胸廓成形术,肋骨切除6根以上;
    30、一侧全肺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
    31、一侧全肺切除并血管代用品重建大血管术;
    32、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33、肝切除2/3,并肝功能中度损害;
    34、胰次全切除,胰岛素依赖;
    35、一侧肾切除,对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6、双侧输尿管狭窄,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37、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8、膀胱全切除;
    39、尘肺Ⅲ期;
    40、尘肺I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1、尘肺II期合并活动性肺结核;
    42、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及(或、中度低氧血症;
    43、粒细胞缺乏症;
    44、再生障碍性贫血;
    45、职业性慢性白血病;
    46、中毒性血液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
    47、中毒性血液病,严重出血或血小板含量≤2×1010(注:10的10次方、/L;
    48、砷性皮肤癌;
    49、放射性皮肤癌。
    三级伤残私了50万少不少
    这个需要看具体情况才能知道应该是多少的赔偿金。一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如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三级伤残私了50万少吗
    这个需要看具体情况才能知道应该是多少的赔偿金。一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个月,由社保机构支付。如赔偿基数2551元×20个月=51020元。由社保机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按受伤前本人工资的80%支付至死亡。
    如伤残员工户籍不在工作地,需要一次性领取残疾退休金和护理费的,与社保机构签订合约,一次性计发十年,终结保险关系。十年计120个月×2551元×80%(一次性残疾退休金)+2551元×13个月(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个月×2551元×40%(护理人员工资)=400507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为400507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1020元=451527元。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24 23:5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