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缔约过失需承担固有利益赔偿(身体、健康、生命)、一般赔偿(医疗、护理等)、信赖利益损失(直接或间接)及其他损失费用责任。缔约过失责任范围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等行为。 法律分析 缔约过失应承担的责任包括:固有利益赔偿,如身体、健康、生命丧失等;一般赔偿,如医疗费、护理费等;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的损失;以及其他费用损失。缔约过失的责任范围包括: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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