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过节费发放标准2018具体如下: 一、为了保障职工正常福利,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对于全国各级工会组织使用工会经费为职工发放福利的具体操作进行了明确。 在此基础上,浙江、河南等地陆续出台地方版标准,细化到“节日福利每人每年不超千元”“生日慰问每人不得超300元”的程度。 期待各地都能从地方实际出发,出台福利标准,规范福利发放,让职工理直气壮地共享改革发展红利。 “逢年过节”保障职工正常福利发放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即元旦、春节、 清明节 、劳动节、 端午节 、中秋节和 国庆节 等7个节日。 二、2014年7月,全国总工会下发了《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 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 关于“少量”的标准,在补充通知中明确,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此后,全国各省陆续根据该通知制定地方版细则。 江苏、天津、安徽、山东、福建、广西等地规定,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而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 广西还明确要求,“不可发放现金、购物卡和代金券,不可发放中央和区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而 上海 对于节日慰问总额的规定则较低,“总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法律客观: 过节费的发放规定: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可以向全体员工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关于少量的标准,由省级工会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例如江苏、天津、安徽、山东、福建、广西等地规定,每位会员全年所有节日慰问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000元,而慰问形式主要是实物。 法律依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一 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 (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