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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形不构成破产个别清偿
释义
    哪些情形不构成破产个别清偿
    依据破产法的规定,不构成个别债务清算的情形包括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等。
    破产法第16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这里所称的“个别清偿”,须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
    因此,以下情形不构成该条所称的个别清偿:
    (1)债务人的担保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实施的清偿(此为合法清偿);
    (2)债务人对虚假债务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3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
    (3)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实施的清偿(此为破产法第32条禁止的行为,依照第34条和第128条处理)。
    (3)附属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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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7: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