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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
释义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了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未放置标志、未携带证件的处理方式。第二十五条列举了多种情形,如伪造证件、未投保强制保险、超载等,都可依法扣留车辆。对于发生交通事故需要收集证据的情况,也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法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内容是: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法扣留车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
    拓展延伸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罚款金额的调整与执行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罚款金额的调整与执行》规定了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重点关注了罚款金额的调整和执行。根据该条规定,当发生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时,相关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对罚款金额进行调整。调整的依据包括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因素。此外,该条还强调了罚款金额的执行问题。相关部门应当确保罚款的及时执行,以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于拒不履行罚款义务的当事人,将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并可能面临更严厉的处罚。这一条款的出台旨在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和惩处力度,促进交通秩序的良好运行。
    结语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25条:罚款金额的调整与执行》规定了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重点关注了罚款金额的调整和执行。调整依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当事人经济状况等因素。同时,强调罚款金额的及时执行,维护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对拒不履行罚款义务者采取强制措施,可能面临更严厉处罚。该条款旨在加强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和惩处力度,促进交通秩序良好运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六章 执法监督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非本辖区机动车有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在规定时限内将违法行为信息转至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非机动车、行人违法行为参照本规定关于机动车违法行为处理程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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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2: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