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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追债需要准备什么证据
释义
    追债需要提供的证据有:
    1、书面证据应提供合同、借据、公证书、购物发票等;
    2、证人证言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言,开庭时证人应出庭作证,其效力应由法院认定;
    3、有无专门机关的技术鉴定结论。
    一、离婚证明家暴行为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离婚证明家庭暴力需要提供以下证据:
    1、注意保留家暴后写的悔过书;
    2、向妇联等机构投诉的证据,居委会等部门调解的证据;
    3、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报警记录和伤害检查介绍信;
    4、到医院就诊的诊断证明及鉴定书;
    5、保留被殴打的照片、录像等资料;
    6、若有目击证人,也可劝说证人出庭作证或提取证人证言。
    二、行政诉讼中质证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5条第1款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这一规定确立了行政诉讼证据规则的基本原则:证据必须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庭审中,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效力以及证明效力大小,进行质证。下面结合行政诉讼,将此中涉及的有关质证的细节分述如下:(1)经人民法院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3)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4)对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是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可以出示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一致的其他证据。同时,视听资料应当当庭播放或者显示,并由各方当事人进行质证。(5)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这是证人的法定义务。但是,经人民法院准许,在特殊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当事人在行政程序或者庭前证据交换中对证人证言无异议的;证人因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无法出庭的;证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无法出庭的;证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出庭的。鉴于证人是就其耳闻目睹的有关案件情况向法庭所作的陈述,因此证人能否正确表达其意志,成为关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对证人能否正确表达意志进行审査或者交由有关部门鉴定。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三、处理民间借贷要求有哪些
    处理民间借贷要求如下:
    1、民间借贷诉讼时效。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贷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未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2、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没有书面借据或者无法提供的,应当提供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必要事实依据或者证人证言,支持自己的主张。债务人手中的借据或借据一般被推定为债务已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明文规定,证据有下列几种:(一)当事人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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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4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