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绑架未遂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绑架罪未遂应当以绑架行为是否已实际控制了被害人质,并将其置于自己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如果是否定的,那就是绑架罪未遂。对于绑架罪的量刑要按照《刑法》第239条规定,结合犯罪的具体情节、后果和手段确定量刑标准,同时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二、绑架未遂旁观者有罪吗 1、未遂是犯罪的,但是旁观者是没有罪的。 2、绑架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将被害人劫持并实际控制为标准。即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绑架他人的行为,就构成绑架罪的既遂,而不是以勒索的财物是否到手或者其他目的是否达到为标准。如果由于被害人的反抗或者他人及时进行解救等客观方面的原因,使绑架没有得逞,因而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的,则构成绑架罪的未遂。 3、绑架未遂已构成绑架罪。根据刑法第239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 5、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 6、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绑架罪,是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行为,就应当立案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