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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房屋买卖后可以反悔吗
释义
    农村宅基地买卖要反悔,此时需要分情况处理。
    (一)如果是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宅基地买卖,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在房地一体格局下,农村房屋买卖、转让必然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问题,而农村集体土地权利具有一定的身份性,是村民的基本生产、生活的保障,通常限于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占有、使用——基于此,现行主流观点及司法实务认为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让是一定合法有效。
    (二)法律明文禁止宅基地向城镇居民转让。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第10条中规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三)不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农村房屋,此时需要看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一、农村宅基地上房屋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处理原则
    1、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只要转让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民法典关于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只要其符合民法典关于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通知》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均有明确规定,农民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因此,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二、农村宅基地的特点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享有是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联系在一起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福利性质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农民申请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为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并且农村宅基地的性质不会随村民身份变化而改变。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具有限制性。农民获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只能在该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为生活资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3、宅基地使用权具有福利性和无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廉价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从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为提供了无期限的宅基地,农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稳定的居住条件,客观上维护了农村生活的稳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权只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享有的一项福利性权利,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
    法律咨询:
    网友提问:
    农村宅基地能否继承?
    律师回答:
    宅基地是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而宅基地的房屋,则可以继承,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但是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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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5: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