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通过公诉案件实现协调? |
释义 | 刑事案件和解需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真诚悔罪并通过赔偿、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可和解。案件涉及刑法第四、五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过失犯罪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安、检察院、法院需审查和解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法律分析 刑事案件侵犯的客体不仅仅是受害人的利益,同时还侵害国家的利益,比如国家是正常管理秩序等,所以刑事案件即便双方协调了,一是对方还可以控告、同时司法机关如果知道了也有权追究。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八十八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拓展延伸 公诉案件:促进社会和谐的法律手段 公诉案件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具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通过公诉案件的实施,可以维护社会正义,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公诉案件的进行可以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公正的审判,使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起到震慑作用。同时,公诉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可以展示法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增强公众对法律的信任感,进而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通过公诉案件的实施,可以有效防范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与稳定,为人民创造安居乐业的良好环境,推动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结语 刑事案件涉及的利益不仅仅是受害人的,也涉及国家的正常管理秩序等。即使双方协调,对方仍有权控告,司法机关也有权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某些案件,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真诚悔罪并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公诉案件作为一种法律手段,具有促进社会和谐、保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通过公正审判和打击犯罪行为,可以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推动社会进步与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 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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