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对于既往病史的认定应当以医学诊断为依据,且应当在保险合同签订时进行告知。同时,若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合同中未告知的既往病史进行拒赔,需要证明该病与保险事故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一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如实告知对方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对保险标的的重大风险变化,被保险人应当及时告知保险人。 2.《保险法》第四十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保险合同应当载明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率、保险责任和免除或者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及其他约定事项。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保险人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出具书面说明,说明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4.《保险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保险人拒绝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就拒绝赔偿的事实和理由向被保险人出具书面通知,并说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是否站得住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保险合同未涉及高血压等既往病史,且该病与保险事故无必然因果关系,则保险公司无法以既往病史为由拒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