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全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各类标准为: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630元/月;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1460元/月。 (二)调整后的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常州市市区(含武进区)执行省定一类标准14.5元/小时;金坛市、溧阳市执行省定二类标准12.5元/小时。 企业支付给顶岗实习学生的实习报酬和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按照小时计酬,并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二、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 (一)加班加点的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在剔除上述内容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房公积金后,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月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11月1日起执行,用人单位应在最低工资标准发布10日内将该标准向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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