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立案决定书需不需要给受害人
释义
    法律分析:立案决定书应该给受害人。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对于属于自身管辖且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需要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并将立案通知书送达原被告双方。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五条 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在二十四小时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并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
    对于重复报案、案件正在办理或者已经办结的,应当向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作出解释,不再登记,但有新的事实或者证据的除外。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12 3:44: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