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在什么时候提出 |
释义 | 根据民法典规定,请求撤销婚姻应当在了解或应当了解撤销原因后的一年内提出。满足胁迫、被限制自由强迫结婚、一方隐瞒重病等情况也可请求撤销婚姻,但一年期限不可中止、中断或延长,超过时限可通过诉讼离婚程序提交法院审理。 法律分析 《民法典》规定,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根据《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我国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况之一满足时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因胁迫结婚的、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被强迫结婚的、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未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的。请求撤销婚姻的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恢复人身自由之日、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超过一年,可以按照诉讼离婚的程序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离婚。请求撤销婚姻的当年期限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延长的规定。因此,请求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应在自知道或应知道之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或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该一年内期限一般为固定期间,不因其他因素可延长、扣除或重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该内容由 任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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