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民法典农村房屋确权需要哪些证件 民法典对农村房屋确权需要哪些证件没有具体的规定。而农村房屋确权时,一般要提供宅基地使用权证、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和不动产统一登记】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百一十一条【不动产登记申请资料】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法吗 农村房屋买卖有效必须符合下列四个条件: 1、一般购房者主体资格合法。农村房屋所依存的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成员,因此购房人必须是该村民集体成员。城市居民不具备购买农村房屋的主体资格。 2、对售房者的主体资格合格。卖房人必须对自己财产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对于共同共有的人员来说,其中的共有人一方若单方面处分房屋的,并不能使房屋买卖有效。 3、那购房者应当符合申请宅基地的条件。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已有宅基地的村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如果买房人不符合上述条件,以买卖形式变相的占有更多的宅基地,这样的买卖得不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4、一般买卖经过村民委员会同意。这是必经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这种物权作出实质性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