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租赁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应当如何处理? |
释义 | 一、问题的提出 1.危房能否出租?危房租赁合同是否有效?2.在租赁期限内房屋变成危房应当如何处理?出租人和承租人是否可以解除租赁合同? 二、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十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属于违法建筑的;(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相关判例 1.饶国礼诉某物资供应站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30批指导性案例之五裁判要点:违反行政规章一般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违反行政规章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经鉴定机构鉴定存在严重结构隐患,或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应当尽快拆除的危房出租用于经营酒店,危及不特定公众人身及财产安全,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租赁合同无效,按照合同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2.何妹妹与翁梅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法院:原告将自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虽然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尚未届满,但该房屋经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等级C级”,即该房屋应当进行修缮或者拆除重建后才能继续使用,属于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依法予以准许。二审法院:因诉争房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一审判决诉争合同解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四、总结与归纳1.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不得出租;2.如租赁合同签署前租赁房屋已处于危房状态,因租赁合同损害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租赁合同可能被认定无效;3.如租赁合同签署后租赁房屋成为危房的,属于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情况,出租人和承租人均有权解除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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