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申请再审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人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邮政编码、邮寄地址;(2)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名称、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名称及案号;(3)具体的再审请求(4)申请再审皮塌中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5)有多项法定事由的,应逐项列明;(6)受理申请再审书的法院名称;(7)申请再审人签名或者盖章;(8)递交再审申请书的日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衫察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燃山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