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案情2008年12月,原告陈某因身体不适到被告处衡阳市某保健医院就诊,经检查未见典型性妊娠囊,医院建议一周后复查,几日后陈某感到身体不适,到被告处就诊,被诊断为不完全流产,做清宫术。几天后原告在上班途中晕倒,经衡阳市中心医院诊断为左输卵管妊娠破裂出血,失血性休克,并做左输卵管切除术,此医疗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认为无责任,故原告以被告两次检查均为检查出为宫外孕而作清宫术,属误诊误治,耽误了原告最佳的治疗时间,造成了原告七级伤残为由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24万元,衡阳市中心医院作为第三人参与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衡阳市医学会鉴定为4级医疗事故,被告负主要责任。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属于误诊误治,延误了最佳的治疗时间,致使原告构成七级伤残,导致左输卵管切除,减少了原告的生育几率,经鉴定为4级医疗事故,被告负主要责任。鉴于原告疾病的特殊性与手术切除左输卵管有部分因果关系,被告应承担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的60﹪,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八万余元。因原告未对第三人市中心医院主张权利,且中心医院在手术过程中无过错,故判决第三人中心医院不承担责任。在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中级法院提起上诉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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