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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中的证据排除规定,是哪些证据不能使用?
释义
    法律分析:在行政诉讼中,证据排除是保障诉讼公正、维护证据合法性的重要程序。根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以下证据将被排除:
    1.非法获取的证据,如非法窃听、拍摄、侵犯个人隐私等;
    2.虚假的证据,如伪造、篡改、捏造等;
    3.证据链断裂的证据,如不能证明证据来源或证据所有人等;
    4.客观不真实的证据,如骗取、威胁、利诱等手段获取的证据;
    5.保密的证据,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需要保密的证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行政诉讼中,证据应当按其来源、性质、真实性和重要性等进行审查。
    第五十三条 行政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
    第五十四条 行政机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证据鉴定申请。
    第五十五条 非法获取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客观不真实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六条 证据链断裂的证据、虚假的证据和不能保密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五十七条 证据的排除应当在开庭前进行。在庭审中,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证据,经审查后认为应当排除的,由审判人员及时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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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7:2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