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申请。技术合同依法成立后,由合同卖方当事人(技术开发方、转让方、顾问方和服务方)在技术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凭完整的合同文本和有关附件,向所在地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2、受理。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在对合同形式、签章手续及有关附件、证照进行初步查验,确认符合民法典、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等要求的,予以受理。 3、审查认定。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审查和认定申请登记的合同是否属于技术合同、属于何种技术合同。 4、办理登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根据技术合同认定规则,对符合技术合同条件的技术合同进行分类,填写技术合同登记表,编列技术合同登记序号,在技术合同文本上填写登记序号,加盖技术合同登记专用章,发给当事人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对于非技术合同或不予登记的合同应在合同文本上注明“未予登记”的字样。 5、核定技术性收入。核定的技术交易额要在技术合同中单独载明。技术开发合同或者技术转让合同包含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内容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报酬,可以计入技术交易额。 法律依据: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工作,加强技术市场管理,保障国家有关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法人、个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订立的技术培训合同、技术中介合同,可以参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认定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