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婚姻无效婚姻登记处是否可以直接处理 |
释义 | 普通民众如果在生活当中发现存在无效婚姻的案例也有权利向国家有关部门举报的,因为有些无效婚姻会容易造成一些新的社会和家庭矛盾。民众也有可能将这种情况直接反映给了当地的民政局,认为民政局毕竟是监管婚姻登记的部门,那么,婚姻无效婚姻登记处是否可以直接处理? 一、婚姻无效婚姻登记处是否可以直接处理? 民政部门没有权利宣布婚姻无效。我国并没有直接规定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婚姻登记条例》。其中第16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该条例没有赋予民政机关以宣告婚姻无效的任何权力。 二、我国规定婚姻无效的情形 《民法典》(自2021年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零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三、婚姻可撤销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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