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建行商业转公积金贷款 |
释义 | 法律分析: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条件:1、申请人的信用良 好,没有任何逾期的行为2、原商业性购房贷款还 款在一年及以上、在当地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3、转贷业务需要转贷至接受原住房贷款人的借款人 或配偶的申请、申请人要向银行确定购房贷款还 没有结清,然后向银行提出提前结清贷款的申请。银 行同意的话,就能办理接下来业务。 一、房贷没还清是否可以加名字 房贷没还清不可以加名字。在房贷还清前房产证不能加名,有贷款的房子加名需要先向银行变更抵押人,但是银行为了规避风险,是不会同意的,因为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 个人住房贷款,是一种消费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贷款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借款人必须提供担保。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质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贷款的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贷款条件是城镇居民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且有购房合同或协议,有还本付息的能力,信用良好,有购房所需资金30%的购房首付款,有银行认可的贷款担保等。个人住房贷款限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和城市居民修、建自用住房,不得用于购买豪华住房。 个人住房贷款主要有以下三种贷款形式: 1、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全称是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相差1%有余,因而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 2、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担保贷款; 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 二、贷款者需要满足的条件有哪些? 1、贷款者需要满足的条件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2、利用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的条件 (1)单位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3年期以上(或连续3年签订1年期劳动合同); (2)正常连续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定期限以上(不同城市要求可能不同); (3)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本息的能力; (4)借款人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和保险; (5)提供当地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及所属分中心同意的担保方式; (6)同时提交银行要求的相关文件,如购房合同或房屋预售合同、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公积金缴存的证明等。 (7)配偶一方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在其未还清贷款本息之前,配偶双方均不能再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 (8)贷款申请人在提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没有尚未还清的数额较大、可能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 (9)公积金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办理组合贷款的,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必须一致。 (10)大部分城市都规定了单笔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房款总额的70%。 (11)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贷款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3年。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 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 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 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 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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