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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互联网|网络媒体夸大片面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名誉侵权
释义
    
    
     网络媒体作为公共舆论平台和媒介,影响范围广泛,创建一个自媒体的门槛也比较低,因此,近年来自媒体的数量不断扩张,媒介乱象频出。尽管我国监管力度不断加大,但是,自媒体的不规范仍然存在。小编在此谈一谈网络媒体侵害名誉权的问题。
     我国对于公民与法人的名誉权的保护主要包括:任何新闻报道、书刊杂志在对真人真事进行报道、评论、传播时都不得与事实不符,而影响公民或法人原有的社会评价;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实陷害他人或者败坏他人名誉。而法人的商誉权也是名誉权的组成部分,是对法人日常经营活动和经营能力的一种社会评价和长期积累的无形财产的体现,也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网络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或评价时,应遵循客观、真实、中立、全面的原则,网络媒体若偏离事实真相或夸大片面事实,损害自然人名誉或法人商誉的,构成侵权。小编就以“携程”被侵权案为例,来谈谈什么样的网络文章会造成侵权。
     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携程公司”)诉冯某和北京行动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行动力公司)名誉权纠纷,(2018)沪01民终10600号
     基本案情:2017年1月至12月,北京行动力公司通过其运营的旅游相关微信公众号、微博、网站持续发布《当去携合并后,旅游业变成了“丧X”一片之时……》、《深度揭秘!最大旅游电商50亿保费净利的“分赃”内幕!钱都去哪了?》、《美国SEC如何对携程高管或利益输送几十亿事件追责?》、《难道携程是个“两面派”,横行霸道只敢在中国?(深度解读携程年报系列之一)》、《快去检查携程订单!他又出了新骗术!》、《XX旅行网或整体裁员20%,XX征集并提供全面法律服务》等30余篇携程公司的负面文章,且多篇文章的下方均注明:”旅游业在行动“、”行动力旅讯“、”XX专门为在携程系旅游平台受害的消费者设立的投诉邮箱:xx@action168.com"、“XX和旅游法律援助热线……”、“XX行小权律师微信号xxx。”对此,携程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行动力公司等被告删除涉案文章,向携程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索赔500万元。北京行动力公司辩称,其为自媒体,其平台创立的目的是为消费者维权,其文章内容大多数都是确实发生过的事实,不构成侵权。
     针对本案30余篇对携程的评论文章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根据规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一审当庭对36篇文章进行质证和辩论。
     【涉案文章小编仅挑选3篇,感兴趣的读者可以检索原裁判文书阅读。】
     其中,文章如下:北京行动力公司发表的《深度揭秘!最大旅游电商50亿保费净利的“分赃”内幕!钱都去哪了?》一文。XX号“旅游XX”上的文章《旅游50亿保费净利的“分赃”内幕!钱都去哪了?》。两篇文章虽然标题不同,但文章内容大致相同,文章首先从买机票被捆绑的航意险作为导言,之后阐述“有消息称……每年都要提高反佣比例,有些保险公司从60%上升为96%”,并分析了两家公司的携程公司高管持股比例,并在该文结尾处阐述“曾经,XX集团为了维护平台品牌以及用户利益,加大力度整治内部贪腐问题。而某些旅游平台,是否存在各级人员为了一己私利,构成团体的可能……”。该被告另发表《喔!XX旅行网的高管们,你们真的好有钱.....》一文。文中大意为携程公司及去哪儿网的税收问题被群众检举了,携程公司及其高管涉嫌漏缴税费。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中国最大旅游电商为携程公司。携程公司自认,该公司网站曾自动帮客户勾选保险产品,这一行为即是文中所指的捆绑行为,现该公司网站已有改进,根据客户习惯,采取主动与被动勾选服务方式。另庭审中,携程公司陈述携程公司及高管未因偷逃税被税务部门处罚,北京行动力公司、冯某某、李某4未提供能证明携程公司因上述文章所涉内容被税务部门处罚的证据。另文章中多次运用“垄断”、“中饱私囊”及“有消息称”、“据传”等诋毁、无事实根据的言辞,该两文标题用双引号强调众所周知比喻分取不正当的权利或利益的“分赃”一词。虽然两篇文章部分事实属实,但从上述标题及文章采用上述诋毁、无事实根据的辞藻,显然超出了合理评论或批评的范围,足以使网民对携程公司产生负面印象,构成对携程公司名誉权的侵权。
     法院认为,北京行动力公司自称为自媒体,根据一般认知,自媒体又称“公民媒体”或“个人媒体”,是指私人化、平民化、普泛化、自主化的传播者,以现代化、电子化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大多数或者特定的单个人传递规范性及非规范性信息的新媒体的总称。根据2017年6月1日颁布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新规将各类新媒体纳入管理范畴,若需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限制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诉讼中,北京行动力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公司已获上述经营许可,故该被告自称作为自媒体于36篇文章中的评论均不合规。且北京行动力公司营业执照上仅登记了信息咨询、技术咨询,但携程公司指称的36篇文章中大部分含有该公司可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内容,可证该公司现提供的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属超范围经营。北京行动力公司发表上述文章,自称为消费者维权,但若作为媒体,评论应全面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客观反映事实的原则,而涉案大部分文章均明确征集携程系纠纷,对消费者诉求予以注重描写,甚至夸大,未考量消费者诉求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倾向性明确,对携程公司经营业务予以负面点评,足以使网民降低对携程公司社会评价,符合侵犯名誉权构成要件,应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携程公司主张500万元,北京行动力公司认为携程公司业绩良好,无经济损失。然该被告发表上述不当文章,无意会使携程公司名誉权中商誉受损,而商誉很难以金钱衡量。根据《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情在50万元以下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因此,根据侵权文章阅览量、侵权范围及携程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公证费、律师费,综合考虑诸多因素,一审法院酌定赔偿金额为40万元。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权利人因错误通知造成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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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5:3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