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驾验血后移交检察院前交警通不通知 |
释义 | 醉驾案件移交检察院前交警需通知嫌疑人,移交后审查起诉需考虑多个因素,涉嫌醉驾需从重处罚。公安机关需确保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检察院。移交后检察院审查起诉需考虑犯罪事实、证据、罪名认定、遗漏罪行、附带民事诉讼等。涉嫌醉驾的情形包括事故责任、高血酒精含量、驾驶营运车辆等,以及逃避检查、曾受处罚等。除血检结果外,还可能有其他证据材料。 法律分析 一、醉驾验血后移交检察院前交警通不通知? 醉驾验血后移交检察院前交警会通知嫌疑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二、醉驾案件移送检察院后审查起诉的内容有哪些?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三、涉嫌醉驾存在哪些情形需要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事实上,法律也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必须在验血结果出具之后,马上把案件移交给检察院交管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前提条件是犯罪事实清楚,收集的证据确实充分,所以除了血检结果,可能还会有证人证言,录音录像等其他的证据材料。 结语 醉驾案件移交检察院前,交警会通知嫌疑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写出起诉意见书,并将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移交检察院后,审查起诉的内容包括犯罪事实、证据的确实性、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等。涉嫌醉驾的情形若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会面临从重处罚。除了血液酒精含量,还会考虑是否造成交通事故、驾驶情况等其他因素。因此,在醉驾案件处理中,除了血检结果外,还会收集其他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章 行政强制措施适用 第三十五条 车辆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检验体内酒精含量: (一)对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酒精含量结果有异议并当场提出的; (二)涉嫌饮酒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涉嫌醉酒驾驶的; (四)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 车辆驾驶人对酒精呼气测试结果无异议的,应当签字确认。事后提出异议的,不予采纳。 车辆驾驶人涉嫌吸食、注射毒品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车辆的,应当按照《吸毒检测程序规定》对车辆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并通知其家属,但无法通知的除外。 对酒后、吸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检测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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