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后夫妻双方是与第三人生育三胎的,且在不违反条例的情况下生,那么才不算违反政策。如果夫妻办理离婚后,仍与对方生育三胎,那么也是违反政策的,也需要罚款。因为宝宝出生后也是要走办理出生登记、上户口等流程的。孩子出生后还需要提交父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母亲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明,以及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指标等证明。所以即使两夫妻想要通过离婚的途径生三胎的,但还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生育的话,仍然是违反政策。 法律依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的两个子女中有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无子女,另一方有一个子女,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婚前有两个子女或者婚前合法生育多个子女的。 夫妻申请再生育子女时,合法收养的子女不计入子女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