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通则中可以合理使用肖像权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合理实施哪些行为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的规定,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通则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有哪些内容 遭受人身损害有以下这些赔偿: 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康复或后续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以及其它合理的费用。 网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情形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适当引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书刊、电视节目中难以避免地使用他人发表了的著作权作品。 4、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刊登、播放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或者公众集会发表的讲话。 5、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教学和科研人员翻译或少量复制已发表的作品。 6、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7、为了陈列和保存作品的需要,图书馆、美术馆等复制本馆的收藏作品。 8、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9、临摹、绘画、拍摄在室外公共场所摆设的艺术作品。 10、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或少数民族文字出版。 职工合理使用书籍著作权的规定有哪些 著作权合理使用是重要的著作权限制机制,它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自由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合法行为。 “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从著作权人方面来看,是对其著作权范围的限定;从著作权人以外的人(即使用者)来看,则是使用他人作品而享有利益的一项权利。”合理使用应包括五层含义:一是使用要有法律依据。二是使用是基于正当理由。三是不需经作者与著作权人同意。四是不支付报酬。五是不构成侵权,是合法行为。 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有哪些 著作权使用的法定许可情形如下: (1)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 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2)作品在报刊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 (3)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4)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作品; (5)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出版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支付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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