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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财产申报后还会被执行吗
释义
    财产申报后是否会被执行,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如果是为了逃避责任,以明显不合理低价将财产转移,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后法院可以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后,对方有财产可供执行,如符合强制执行要求,法院会立即安排执行。法律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一、书面报告下列财产情况
    1、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
    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
    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
    4、债权、股权、投资权益、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性权利;
    5、其他应当报告的财产。
    二、财产申报的规定有
    1、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是法院下发的,要求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表格;
    2、被执行人应当认真填写并提交给法院,如果不申报、虚假申报,法院将会追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三、强制执行主要有以下程序
    1、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5、采取强制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四、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方法有
    1、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5、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6、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
    7、强制执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强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六、财产申报可以免于拘留吗
    1、财产申报可以免于拘留。当事人被法院判决履行债务的,如果不主动履行,对方会凭借生效判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责令其申报财产,如果不配合会被司法拘留的,所以如果当事人依照法院要求申报财产的,可以免于拘留。
    七、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的范围是什么
    1、现金类:包括人民币、有价证券等;
    2、银行存款类:包括所有的开户银行、帐号、存款数额以及有无以及有无其他名义开户等;
    3、动产类:应填写所有动产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及存放地点等情况;
    4、不动产类:应填写不动产的名称、地点、价值以及有无抵押等情况,如已抵押,则附上相关证据;
    5、无形财产类:包括商标、专利、许可证等及相应价值;
    6、共有财产:应填写共有财产的名称、地点、价值以及共有人的姓名、共有份额和分配原则等情况;
    7、其他形式财产:如股份、对第三人的债权、可得收益等及相应的.金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七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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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9: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