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业主共有权诉讼主体可以个人吗? |
释义 | 业主共有权诉讼主体可以是个人的;但前提也需要符合条件,一般主要依据是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需要与诉讼具有直接利害关系。这种直接性包含两种情形:第一,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属于原告;第二,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民事权益受原告管理或保护。业主通过商品房买卖合同获得的权利既包括专有部分的独立权利也包括属于与其他购房人共有的权利。共有部分的权利属于全体业主,由全体业主共同管理、收益和决策,业主个人只享有参与分配收益的权利。业主委员会或者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可以提起诉讼。业主个人未经大多数业主授权,就不是共有权利的直接权利人也不是经权利人授权的管理人,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利害关系直接性的要求。业主的共有部分权利类似公司股权或者集体成员权,股东或者集体成员个人不满足法定条件都不能直接以自身名义向公司或者集体成员债务人直接提起诉讼。 一、根据法律规定小区公共收益该归谁? 物业小区经营收入归全体所有业主。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权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和设施及物业用房,也属业主共有。第二百八十三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公共地方的收入可以用于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填补管理费不足,但都必须由全体业主的投票决定。 公共收益如何分配,何时公示,在小区的《业主公约》、《业主大会章程》中,都应该事先对相关内容进行一个约定。 1、公共区域广告收益,例如电梯轿厢广告、户外广告; 2、小区公共区域的停车位收益; 3、小区公共区域内租赁的摊位收益; 4、利用公共配套,活动场地、会所、游泳池经营收入; 5、部分通信运营管理费; 6、因损坏小区的公共设施进行的赔偿; 7、自制售水机运营费用; 8、物业管理用房的收益。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权利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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