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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成都招行ETC办理的要求是什么2023
释义
    本文介绍了招商银行信用卡与江苏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合作,推出etc代扣服务。客户需携带身份证件、信用卡、行车证等至联网公司指定客服中心办理。签署协议后,苏通卡账号即与相应信用卡绑定成功。通过苏通卡账号关联的信用卡发送扣款请求,实现不停车收费的功能。线上申请即可,可通过手机银行APP等途径进行。办理流程包括登录招商银行网上银行、申请缴费、提交资料审核等。注意事项包括ETC卡不能自行拆卸,遗失
    法律分析
    招商银行信用卡与江苏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有限公司(联网公司)合作,为客户推出etc代扣服务。您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信用卡、行车证等至联网公司指定客服中心办理。当您签署协议后,您的苏通卡账号即与相应信用卡绑定成功。之后当您驾驶汽车通过etc专用收费通道时,联网公司会自动记录您的苏通卡帐号,通过苏通卡账号关联的信用卡发送扣款请求,从而实现不停车收费的功能。
    线上申请即可,您可通过手机银行APP,生活-ETC申请,本人为本人名下车辆申请ETC设备并绑定本人账户扣款。(身份证、行驶证、绑定扣款账号均需本人),目前仅支持7座以下(包含7座)的个人非运营客车。
    提交资料后我们需要1-3个工作日审核。审核无误后将会生成订单号发OBU,具体收到OBU的时间因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二、招商银行etc办理流程
    1、登录招商银行网上银行(大众版或者专业版);
    2、点击横排菜单“自助缴费”-“生活缴费”-“缴费号码管理”;
    3、点击页右边“自助缴费”下的“其他”,然后选择城市(部分城市可以办理),根据提示进行功能申请并操作缴费。
    三、手续材料
    1、携带本人车辆行驶证的原件与复印件(车辆行驶证需提供正本、副本和照片页)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及本人名下银行卡,须本人办理,不可代办;
    3、填写ETC业务服务协议、贷记卡ETC业务扣款授权书及ETC业务用户信息登记表。
    4、填写完表格审核通过后,银行工作人员安装etc软件,安装完成使用。
    四、注意事项
    1、客户将ETC卡插入车载电子标签(简称OBU)中,激活后即可使用。激活后不能自行拆卸,拆卸即失效。
    2、ETC卡遗失可在银行申请挂失,挂失24小时内生效,生效前发生的通行费由用户承担。若客户需要知道详细消费记录,也可持有效证件和ETC卡在各银行指定网点查询或打印。
    拓展延伸
    成都是一个ETC通行费主要发放城市,为方便市民出行,成都招行ETC办理要求如下:
    1. 车辆办理:
    (1)必须是悬挂临时车牌的汽车;
    (2)车的颜色和大小不能影响挡位显示;
    (3)车的长宽高必须符合ETC车道通行标准。
    2. 证件办理:
    (1)车主的身份证或驾驶证;
    (2)车辆的行驶证;
    (3)车辆登记证。
    3. 费用缴纳:
    (1)按年缴纳ETC通行费;
    (2)按次缴纳通行费,按实际通行里程计算。
    4. 申请流程:
    (1)车主可通过“四川交通出行”APP或到成都招行ETC客户服务中心申请;
    (2)到成都招行ETC客户服务中心办理。
    5. 注意事项:
    (1)一个自然月内,同一辆车在同一ETC车道只能通行一次;
    (2)禁止使用临时车牌、临时证等非法证件;
    (3)禁止在非ETC车道通行。
    结语
    招商银行信用卡与江苏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有限公司合作,为客户推出etc代扣服务。客户需携带身份证件、信用卡、行车证等至联网公司指定客服中心办理,签署协议后即可使用。目前仅支持7座以下(包含7座)的个人非运营客车。线上申请即可,可通过手机银行APP,生活-ETC申请。办理流程包括登录招商银行网上银行、选择自助缴费、申请并操作缴费、携带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手续等。注意事项包括ETC卡不能自行拆卸、遗失可挂失、需持有效证件和ETC卡在各银行指定网点查询或打印消费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九章 附则 第九十三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存款、贷款和结算等业务,适用本法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四章 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 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15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二)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三)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
    (四)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
    (五)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
    (六)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行、买卖金融债券的;
    (七)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
    (八)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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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3 11:34:36